泰无私 发表于 2025-3-13 09:23:20

【法学研究】送达程序存有瑕疵不可缺席审理 泰州姜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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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于3月11日《江苏法治报》


【案情】

陈某因相邻权纠纷多次寻找王某协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采取了多种方式进行送达,包括上门查找、电话联系、邮寄专递等方式,但均未能成功送达。法官实地查看,发现王某的户籍地无人居住,后村委会告知,王某常年在国外务工,其配偶李某在外地女儿处帮忙照顾小孩。之后李某自行至法院领取了诉讼文书,但未提交相应的委托手续,庭审时王某、李某均未到庭。

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只是作为同住成年家属,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以确保送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本案中,尽管李某主动前往法院领取了诉讼文书,但她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同住成年家属”的身份,因此她的行为不符合直接送达的条件。

从实现送达目的的角度看,送达制度的价值主要在于确保当事人能够合法行使知情权、答辩权等诉讼权利。对于原被告双方而言,如果在接到传票后没有合理的理由拒绝出庭,原告将会被视为主动撤诉,被告则将会被缺席判决。因此,送达行为不仅会对当事人产生程序上的效果,也可能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影响。可以说,原告的诉讼转化为法院可审案件就必须依赖合法、有效的送达。只有当当事人通过参与诉讼活动并行使权利时,法院的审判过程才具有完整性,最终的判决结果才可能获得当事人的认同。在本案中,李某代为领取诉讼文书的行为可以看作是直接送达的间接方式,法院对于王某能够获取诉讼信息并参与庭审抱有一定的期待。然而,由于王某最终未出庭参加诉讼,法院无法确定是王某对自身权利的放弃,还是因李某未能及时转告,导致王某未能获悉诉讼信息,进而未能参与诉讼活动。因此,送达的现实目的并未得以实现,如果法院在此基础上武断地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无疑会对被告的权益产生侵害。

综上所述,本案送达存有瑕疵,为了能够公正且准确地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必须进一步完善送达程序。如果通过各种可行的方式仍然无法将诉讼文件送达被告,那么只可采用最后的手段——公告送达,以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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