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无私 发表于 2023-4-4 10:22:04

姜堰区典型执法案例 |某经营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 姜堰应急管理

现公布一起某经营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某经营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案件经过根据群众举报,2022年12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姜堰区某经营部进行核查,发现该经营部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现场储存各类烟花爆竹27种。执法人员现场下发先行登记保存文书,并要求该经营部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在案件调查期间,该经营部合伙人朱某到本机关接受询问调查,朱某承认该经营部店铺内存放烟花爆竹以及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事实。据朱某介绍,其购进的烟花爆竹是通过微信朋友圈网图进行宣传售卖。2023年1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进行跟踪检查,该经营部现场未储存烟花爆竹且无经营行为。在调查完毕后,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案件事实和情节,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建议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2.6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该案件经局法制部门审核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建议符合自由裁量标准,同意作出行政处罚。2023年1月12日,行政执法人员向该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年1月28日,行政执法人员向该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理结果
该单位未经许可经营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给予该经营部处人民币贰万陆仟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品,一旦意外引燃后果不堪设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本案中该店铺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具有较大现实危险性,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对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利于推动、倒逼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泰无私 发表于 2023-4-4 10:22:25

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利于推动、倒逼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泰无私 发表于 2023-4-4 15:48:06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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